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永翔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40ADQ2G
地址:和平县彭寨镇二六村大塘面绿坑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26日,我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和平县彭寨镇二六村大塘面绿坑口的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检查,并委托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污)字(12)第001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养殖场二级氧化塘(抽水泵抽废水到后山树林灌溉回用的氧化塘)废水化学需氧量451mg/L、后山收集池(灌溉用池)废水化学需氧量731mg/L,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灌溉标准(COD≤200㎎/L);
2、沼气池覆膜面上沉积有少量废水,三级氧化塘沉积有大量黑色底泥。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加强养殖废弃物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经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养殖废弃物用于农田灌溉回用时,需确保回用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