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和责改〔2025〕6号 和平县青州中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青州中学

  法定代表人:赖志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4G1********

  地址:和平县青州镇大坪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8月11日,我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新建宿舍楼项目地块开展执法检查,并于2025年8月1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赖志锋开展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新建宿舍楼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宿舍楼项目使用地块为和平县青州中学西南角地块,面积为29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和平县青州中学,此前该地块属于农用地范畴,后因学校新建宿舍楼项目建设需求,将该地块规划为教育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该地块于2023年8月由和平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广东森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3年7月新建宿舍楼项目开工建设。综上,你单位作为新建宿舍楼项目使用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未在土地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 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单位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单位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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