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和责改〔2025〕9号 河源市鸣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河源市鸣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工业三路4号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10月27日,我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和平县大坝工业园的废塑料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发现生产车间废气收集不完善,废气收集率低,车间未有效密闭,未关闭窗户,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收集,从车间窗户及车间墙壁的铁皮破损处逸出外环境;

  2.车间配套建设的水喷淋塔、活性炭箱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表面渗出有油渍,未及时维护、清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需在7日内对车间废气收集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废气收集,提高废气收集率;修补车间墙壁铁皮破损处,生产时应密闭车间空间、生产设备。

  2.责令你公司需在7日内及时捞出喷淋塔水箱沉积的油污,定期更换喷淋水、活性炭,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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