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和责改〔2025〕8号 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益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第壹层夹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9月14日,我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下属的垃圾压缩中转站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下属的垃圾压缩中转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下属的垃圾压缩中转站未经报批在河道岸边非法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及排污情况建立档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核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通过私设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限期5日内拆除清理私设的排污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