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和责改〔2025〕5号 蔡宏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蔡宏伟
身份证号码:4405251973********
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潭蔡村新兴南五巷二八号
养殖地址:河源市和平县贝墩镇三多村牛蛙养殖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7月14日、2025年7月28日,我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贝墩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你负责经营的牛蛙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牛蛙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牛蛙养殖场的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通过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我局和平分局立即委托监测人员对该排放口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我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于8月4日收到了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污)字(07)第001号),报告显示牛蛙养殖场的废水总排口的废水排放执行标准参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一级标准,监测数值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的废水PH数值为7.6,PH执行标准数值为6-9;化学需氧量数值为71,化学需氧量执行标准数值为15,超过标准限值3.73倍;总磷数值为4.126,总磷执行标准数值为0.4,超过标准限值9.31倍;总氮数值为22.72,总氮执行标准数值为3,超过标准限值6.57倍;综上,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数值均超过执行标准数值,你牛蛙养殖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你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牛蛙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尽快对牛蛙养殖池进行清栏、清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