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和罚字〔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黄益波
身份证号码:4416241969********
单位名称: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170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第壹层夹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反映,位于和平县阳明镇铁潭村的和平河岸边有不明排污口,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立即展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位于阳明镇铁潭村的和平河岸边确实有一圆形排污口,排污口暂未有污水排放,管口下方有水流冲刷的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对排污口溯源排查,排查发现设置排污口的单位为和平县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而垃圾压缩中转站的运营单位为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1702),随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向我局执法人员指认了私设的排污口的起点与终点,排污管口进水处位于垃圾压缩中转站办公楼的后方地面,在地面挖有一小洞作为管口的进水处,进水处里面连接有管道延至垃圾压缩中转站对面的和平河岸边,岸边坡泥土中有一圆形管口伸出,管道为黑色PE塑管,管口直径约200毫米。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介绍,排污口于2025年8月2日设置的,设置排污口的原因为当时长期下雨导致垃圾中转站旁边的山边发生塌方,致使雨水沟及化粪池堵塞,故你公司在办公楼后方的地面挖了个洞口,在洞口里面接通管道延至垃圾中转站对面河道的岸边,用来接通排放雨水及化粪池的污水,管口下方有水流冲刷的痕迹是因为雨水、化粪池的污水以及冲洗地面的冲洗水有部分流进管道。经对照你公司提供的垃圾压缩中转站的环评批复文件,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需预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接入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擅自设置排污口排放,该设置的排污口未曾向有关部门报批。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法定代表人黄益波和工作人员陈志聪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5年9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5日内拆除清理未经报批非法设置的排放口。
2025年9月16日,受你公司邀请,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就对其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8号)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基于核查情况,你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8号)的要求,拆除了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并对其出入口进行封堵,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及排污情况建立档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核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该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及佐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9月14日);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波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9月14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志聪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9月14日);
4、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9月14日)(2025年9月16日);
5、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5年9月14日);
6、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和平县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环审[2018]37号)(2025年9月14日);
7、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9月14日);
8、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志聪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9月14日);
9、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管理人员陈志聪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2025年9月14日);
10、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含压缩中转站)特许经营项目(BOT)》合同一份(2025年9月14日);
1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2025〕8号)(2025年9月15日);
1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9月16日);
1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2025年9月14日)。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5〕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要求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由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一项 §2.11裁量标准
对照《裁量表》中的具体裁量因子、裁量情况、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政编码:517200
联 系 人: 白井柱 联系电话: 5677990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