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广东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用房和年产改性再生塑料颗粒2万吨、塑料制品2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2023年12月4日-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邮编:517200

  联系电话:0762-5677972          传  真:0762-5677996

项目名称:

广东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用房和年产改性再生塑料颗粒2万吨、塑料制品2000吨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广东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大坝工业集聚区DB-02-10-1地块

环评机构:

深圳市清秀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高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用房和年产改性再生塑料颗粒2万吨、塑料制品2000吨项目位于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大坝工业集聚区DB-02-10-1地块,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5307.4m2,建筑面积11523.73m2;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再生塑料颗粒、塑料制品的生产,设计年产改性再生塑料颗粒2万吨、塑料制品20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近期:在集聚区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入使用前,项目运营期近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作为厂区绿化用水,不外排;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气浮+二级混凝沉淀)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作废塑料清洗用水,不外排。远期:待集聚区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入使用后,项目运营期远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聚集区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混凝沉淀)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聚集区工业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熔融挤出、注塑废气VOCs(以NMHC表征)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破碎粉尘(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用低噪音的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项目运营期厂界东南侧、西南侧、东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西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四)做好生态水土保持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规定,本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告已在和平县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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