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3〕14号

  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59********

  地址: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大坝工业集聚区工业四路6号C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9月7日晚,我局接到大坝镇政府电话反映大坝镇大坝工业集聚区桥头排水口处有大量黑色污水排入大坝河,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查,发现污水来源是你公司位于大坝工业集聚区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且围墙外发现有大量散发异味的黑色污水外排到工业园的水沟处,顺着水沟流向下水道。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发生废水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第一时间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2.未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你公司位于大坝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区内污水横流,且整体环境脏乱差,管理混乱;

  4.厂区雨水排水渠残存有污水,未对厂区内做好雨污分流措施;

  5.污水进水管向标识不明,且管道铺设复杂。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做好如下要求:

  1.立即将外溢到厂里以及外溢到厂外水沟的工业污水进行回抽处理,并对周边的土壤进行清理;

  2.做好雨污分流措施,确保废水得到有效收集;

  3.对厂区内的管道进行标注,拆除未使用或者废弃的管道;

  4.加强厂区管理和员工培训,对散落在厂区的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5.进一步加强员工应急演练培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6.加强场区日常巡查,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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