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3〕15号

  和平县高新新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马运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624MA********

  住所:和平县林寨镇兴井村村委会马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林寨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合作社位于和平县林寨镇兴井村村委会马屋村的牛蛙养殖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你合作社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合作社做好如下整改要求: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2.未主动补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令恢复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合作社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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