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3〕19号  

  朱春宏

  身份证号码:4416241976********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二巷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热水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位于和平县热水镇下径村金竹坑(和平县热水养鱼协会)牛蛙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牛蛙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养殖场位于广东省黄石坳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

  2.你养殖场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做出如下决定

  1.限期90天内对养殖场养殖的牛蛙进行清场;

  2.清场完成后需进行恢复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养殖场)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养殖场)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养殖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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