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3〕20号

  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59********

  住所: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大坝工业聚集区工业四路6号C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坝工业园区配套工业废水处理厂(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材料;  

  2.未能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材料;

  3.现有污水处理工艺与原环评上所述的工艺不相符;

  4.厂内管道布局杂乱,管道未作标识,部分管道使用软管,未设置各企业进水和回用水水量计量水表;

  5.收集池、调节池及应急池基本处于满负荷状态,存在溢流风险

  6.池体周边无安全护栏、挡雨棚、风险警示牌,存在安全隐患;

  7.雨水分流系统不完善,现场防渗措施不足;

  8.工业污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露天堆放在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现场相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成你公司尽快申领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尽快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

  2.整理厂内所有管道,对管道进行标识,移除原铺设的废旧管道,严禁使用软管等临时接驳管道,设置计量水表并记录台账;

  3.消纳收集池、调节池和应急池现积存污水,每个池体至少保持30-50公分的预留空间,腾空污水应急池;

  4.对池体周边设置安全护栏、挡雨棚和风险警示牌;

  5.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做好现场防渗措施;

  6.规范收集、转运处置产生的工业污泥,勿将污泥露天堆放以及与生活垃圾堆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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