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罚字〔2023〕1号

  法定代表人:梁立电

  经营场所:和平县贝墩镇三多村委会下窝村(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624MA5300WC0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贝墩镇政府分管环保工作人员对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牛蛙养殖项目进行依法检查。经查,该合作社未能提供环保相关报批手续就已进行开工建设并进行养殖。为取得现场证据,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摄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告知了该合作社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养殖牛蛙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渔业04-5内陆养殖0412:网箱、围网投饵养殖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合作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该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及佐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2023年6月15日)(2023年8月17日);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现场负责人做调查询问笔二份(2023年6月15日)(2023年8月17日);

  3、现场检查照片四份(2023年6月15日);

  4、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5日);

  5、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立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5日);

  6、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现场负责人蔡宏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5日);

  7、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3〕11号)。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向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3〕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计算,经该合作社法人梁立电提供的情况和询问笔录证明,该养殖项目总资45万元。现拟对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继续建设,恢复原状;

  2、处以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43%×450000×5%=9675元,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柒拾伍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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