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和责改字〔2023〕11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3〕11号

  和平县下窝众力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梁立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624MA5300WC02

  住所:和平县贝墩镇三多村委会下窝村2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位于和平县贝墩镇三多村委会下窝的牛蛙养殖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你合作社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合作社做好如下整改要求: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2.限期30天内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合作社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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