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粮食和救灾救援物资储备仓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和环审[2023]8号

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和平县粮食和救灾救援物资储备仓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粮食和救灾救援物资储备仓库建设项目拟选址于和平县大坝镇沙前墩,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总占地面积9104.3m2,总建筑面积11019.96m2,分为三个功能区,分别为粮食加工区,粮食仓储区和应急物资存放区,项目建成后可形成3000吨(稻容)的粮食仓储规模、年周转稻谷约8~13万吨及应急加工1.5万吨大米。

  二、根据深圳市英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平县粮食和救灾救援物资储备仓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大米加工过程产生少量粉尘废气,以颗粒物计,有组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核定大气颗粒物排放量为:0.347t/a

  (二)废水、污水执行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大坝镇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三)噪声执行标准:运营期厂界东、西和北侧噪声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厂界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生产线上的各生产设备通过密闭管道、提升机、中转仓连接,各生产设备的粉尘产生点、提升机、中转仓等均安装粉尘收集管,收集的粉尘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大坝镇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固体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做好防雨、防渗漏、防扬尘等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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