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向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3912XXXX

  住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壹层夹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和平县阳明镇七窖村的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新增了环境风险隐患点,与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符;

  2.调节池里存放的废水已将近满,二期配套建设的应急池暂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一)、(二)、(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做好如下要求:

  1.你公司需重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2.尽快将调节池里的废水进行处理,二期配套建设的应急池尽快开工建设,确保在发生应急事件时有容量存放应急废水;

  3.加强场区日常巡查,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场)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场)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