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2〕36号

和平县彭寨镇雅洁洗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XXXXXXXXXX

  经营者:黄卫军

  经营场所:和平县彭寨镇农场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斯富特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厂开展锅炉燃烧废气监督性监测,依据广东斯富特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10月3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T22102738969)显示,你厂锅炉燃烧废气一氧化碳折算浓度383;二氧化碳折算浓度46;氮氧化物折算浓度370;颗粒物折算浓度29.1,参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浓度限值,一氧化碳折算浓度排放标准值为200,超过排放标准值0.92倍;二氧化碳折算浓度排放标准值为35,超过排放标准0.31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排放标准值为150,超过排放标准1.5倍;颗粒物折算浓度排放标准值为20,超过排放标准0.46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现场取样照片》

  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T22102738969)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厂停止生产;

  2.整改完成后需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检测报告》;

  3.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厂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厂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厂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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