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2〕33号

  河源市鸣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683XXXX

  住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工业三路4号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斯富特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监督性检测,依据广东斯富特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10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T22092937988),你公司造粒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最高峰值为4169,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标准为2000,你公司超过臭气浓度排放标准1.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现场取样照片》;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T22092937988)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

  2.整改完成后需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检测报告》;

  3.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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