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源市粤顺动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和环审〔2022〕7号

河源市粤顺动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河源市粤顺动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源市粤顺动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选址于河源市和平县优胜镇新联村合河口(原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占地面积3647m2,建筑面积2415m2,年产内燃机活塞销50万只、工程机械联接销10万只、内燃机活塞50万只。

  二、根据河源市盛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河源市粤顺动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项目熔炉烟尘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粉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核定废气排放量:非甲烷总烃0.00702t/a(有组织0.00262t/a、无组织0.0044t/a)、颗粒物0.10292t/a(有组织0.00492无组织0.098)。

  (二)废水、污水执行标准:项目清洗废水经油水分离回收装置处理后循环使用,超声波清洗废水经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生产线;项目办公、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

  (三)噪声执行标准:营运期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执行;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等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执行。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管理,提高员工各环节操作的规范性,以保证废气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清洗废水经油水分离回收装置处理后循环使用,超声波清洗废水经沉淀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生产设备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基础减振等措施。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各类危废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管理措施来实施管理。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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