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04-08 浏览次数:- 【字体:

和环罚字〔2021〕1号

河源华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工业四路4号C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UU3J98K

  法定代表人:陈雄武

  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5********

  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厦吴村灰楼裕安园三巷14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清洗车间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利用水管和抽水泵从污水收集池直接向清洗车间旁一空地(黄泥地)、AB管(园区排洪管)检查井口处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1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页);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1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4页);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2021年1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1〕02号)及送达回证;

  5、2021年1月11日现场检查相关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对本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21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建新

  电  话:5689978

  地  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  编:5172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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