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环审[2019]18号


和平县人民医院:

    你院报送的《和平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西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平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按《报告表》内容,和平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项目位于和平县阳明镇和平大道下叶村和平县人民医院内,中心点地理坐标为:114°55′45.51″E,24°26′27.30″N。项目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200平方米。在和平县人民医院内建设1栋10层的综合楼,开设康复医学科、中医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泌尿科、购置医疗设备一批,项目建成后拟设置200张住院病床,日门诊量190人次。总投资额约9028.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包括污水处理设施、降噪设施、生活垃圾的清运等。

    根据广西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平县人民医院综合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要求,项目医疗综合废水依托和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采用一级处理+消毒(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医疗废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及其它医疗机构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和平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放。项目在满足环境安全距离和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条件前提下,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和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和平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和医护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和平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及其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城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和平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雅水河,通过雅水河汇入和平河城区段。

    (二)施工期粉尘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三)施工期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 dB(A),夜间≤55 dB(A)。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空调机运行噪声、住院部就诊人员嘈杂声。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 类区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一般固体废弃物和医疗废物应该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设施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四、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设施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种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须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选用环评所述的先进设备、节能材料、环境管理及治污措施等,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医院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医污分流制。按环评要求做好各性质废水的收集、预处理及集中处理,医疗废水经医院内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一级强化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外排废水各项指标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3-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预处理排放标准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你院须建设好接入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管道再进入和平县城市生活污水厂处理。

    (二)项目产生的医疗垃圾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进行暂存、运输和处置。医疗垃圾分类收集,存放于密封的容器中经消毒后,置于项目所建的医疗垃圾贮存点,委托河源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无害化处理。

    (三)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经脱水消毒后的化粪池污泥和污水处理站栅渣、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国家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收集及临时贮存场所。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应交由有关部门及时清运和处置。应采取有效除臭措施,确保污水处理站、化粪池周边大气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污泥滤缩应全封闭进行,产生恶臭气体应经引风装置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达相关标准要求后引至楼顶排放,排口避开周边环境敏感点。

    (四)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废旧药物、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各类固体废物必须按各固废特性进行分类收集、按要求临时堆放储存,并及时送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及暂存应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执行。

    (五)选用低噪声的发电机组、水泵、风机、冷冻机、冷热泵机组等设备并设置在专用封闭房内,要合理布局,尽量远离噪声敏感点。车辆进出禁鸣喇叭、限速行驶,夜间急救车进出时提前关闭警报声,确保噪声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按事故风险防范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环保管理机构,配备环保技术人员和应急设备,加强日常环保管理,确保院内环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全面做好二氧化氯发生器和化学品在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管理,针对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及加强日常的演练。

    (七)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垃圾临时贮存点必须采取防渗、防雨、防偷等措施,对项目产生的医疗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实行转移联单及申报制度,必须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同时报县环保部门备案;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送至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过期不合格药品应按相关要求处置。

    六、项目建成后建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外排污水量为19989.23m3/a,CODcr排放总量为4.99t/a,NH3-N总量为0.19t/a。废水总量纳入污水处理厂的总量中,建议不单独分配总量指标。根据工程分析,项目废气产生量很少,不设总量控制指标。

    七、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竣工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自主验收,并向监管部门备案,根据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常规范围管理。

    八、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环评规划股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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