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18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5-23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娟记豆制品加工厂

经营者:徐名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MA523JB9X2

地址:和平县阳明沙里坳邹屋

我局分别于2018716日收到河源市12345政府热线转来的群众投诉(受理编号:441600-000142076)2018年11月5日收到和平县委书记收信信箱(信访件编号HYHP600201810282031114)群众电话、信访投诉,投诉内容为:和平县阳明镇龙湖翠景湾小区附近有间加工厂,每天凌晨两点至六点,该工厂作业时产生的浓烟,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514日到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沙里坳邹屋现场执法检查对你加工厂(建设项目)展开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加工厂(建设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第(一)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加工厂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待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523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