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07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4-03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福和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欣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6698690743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

201935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对你公司(电镀废水处理中心)进行应急管理工作检查,发现你公司(电镀废水处理中心)综合污水处理站的浓硫酸储存区未设置应急备用罐,地底表面腐蚀严重,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电镀废水处理中心)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天内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现场应急预案,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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