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25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6-12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唐门酒吧

经营者黄伟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MA4X4EC00Y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滨河西路(东南酒店一楼)

20195627日县环保局连续受到河源市12345政府热线(受理编号:441600-000188860)等两件交办件,2019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和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酒吧开展了监督性监测,根据和平县环境站现场监测显示你酒吧边界噪声64.5分贝,你酒吧边界噪声超标14.5分贝。

酒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酒吧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酒吧应于2019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酒吧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酒吧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酒吧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6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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