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13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世纪广场商贸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继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2JHG69D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和平大道西世纪广场裙楼3号第四层

201942829日县环保局连续受到河源市12345政府热线(受理编号:441600-000184825)等六件交办件,2019年4月29日和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商贸中心开展了监督性监测,根据和平县环境站监测报告((和)环境监测(综)字(2019-05)第001号显示,你商贸中心空调器主机边界噪声超标11.9分贝;二楼抽风口噪声超标16.9分贝。

商贸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商贸中心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商贸中心应于20195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商贸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商贸中心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贸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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