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12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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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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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平县阳明镇和平大道西世纪广场B2栋第贰层

2019年4月28日至4月29日,县环保局连续接到世纪花园B1栋、A1栋居民电话投诉,投诉你公司产生的油烟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外排,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2019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调查,经查,居民反映情况属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使油烟达标排放

你公司应于2019年5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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