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环责改字〔 2018〕43号

作者: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次数:- 【字体:
和环责改字〔 20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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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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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14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建设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于2018年7月30日前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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