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和府征补告〔2025〕8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和平县2025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阳明镇大楼村大屋、老村、英塘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阳明镇大楼村大屋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964公顷(4.4460亩)。其中,农用地0.2964公顷(4.4460亩),含耕地0.0215公顷(0.3225亩);
2.拟征收阳明镇大楼村老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5.2441公顷(78.6615亩)。其中,农用地5.2345公顷(78.5175亩),含耕地0.4530公顷(6.7950亩);建设用地0.0096公顷(0.1440亩);
3.拟征收阳明镇大楼村英塘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2562公顷(33.8430亩)。其中,农用地2.2562公顷(33.843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6.2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225万元/公顷。(林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10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非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规定的0.909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06.3081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1月2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3月3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阳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宋兴注;电话:0762-563340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1月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和平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吴海菲;电话:0762-5689718;邮编:5172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和平县2025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地红线图.pdf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