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县县城供水工程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管控和用地补偿的公告

作者: 来源:和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2023〕28号

  为推进和平县县城供水工程改造项目建设,现需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阳明镇、热水镇集体土地进行用地管控和用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范围和性质

  和平县县城供水工程改造建设项目涉及阳明镇、热水镇范围内的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隧道口及泵房用地,以现场丈量为准;地下管道通过权用地,设置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5米,总宽度3米;施工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宽度以现场施工测量为准。

  二、实施单位

  项目涉及的阳明镇、热水镇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开展用地管控和用地查丈及补偿工作。

  三、项目用地分类及补偿标准

  (一)隧道口及泵房用地

  该项目隧道口部分用地,根据用途,须新增建设用地,依征地程序依法实施征地。

  (二)地下管道通过权用地

  供水管道宽度3米(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5米范围内),即地下管道通过权用地。因管道用地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深根茎植物,属管道受阻用地。管道施工完成后恢复原貌,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权属性质,管道用地只补不征,补偿标准一次性按照征地标准执行。地下管道通过权用地由辖区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人、项目业主单位三方签订用地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三)施工临时用地

  施工临时用地包括管道施工作业带、作业场地、临时堆管场、进场道路、外电用地、弃渣场用地等。其中,管道施工作业带临时用地范围分布在输气管道两侧,面积按实际使用丈量为准。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1年,超过1年的按照原标准追加补偿费用(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足1.5年的,追加半年补偿费用;超过1.5年不足2年的,追加1年补偿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项目用地上的果竹木、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地清点。

  (二)项目用地上的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上述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339线和平县过境公路(环城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和府函〔2015〕102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对补偿标准文件未包含的按规定需要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采取近似类比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确定补偿价格。

  (二)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和附着物,在未解决争议之前,其土地拆迁补偿费暂依法公证提存,待确认权属后再补偿,但不得影响用地查丈和工程建设。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拟用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任何补偿。

  特此公告。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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