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跟踪监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8-25 浏览次数:- 【字体:

和扶〔2018〕76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和平副科以上的各单位:

  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跟踪监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县扶贫工作局反馈。

  和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8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

  跟踪监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农业和扶贫部门关于产业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审计部门对各级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强化产业扶贫项目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发挥产业扶贫在脱贫攻坚中更加有效,可持续的作用,根据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建立完善我县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监测跟踪管理工作机制,强化产业扶贫资金全过程监管,防范产业扶贫项目存在的风险,保证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安全高效,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为全面打好我县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突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统筹产业扶贫资金投入

  1.产业扶贫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对象发展生产和增收脱贫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定点扶贫单位自筹专项资金和社会扶贫定向帮扶资金。

  2.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提高脱贫质量。

  3.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将脱贫攻坚作为涉农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优先保障,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特别要优先用于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

  突出增强“造血”功能和贫困户稳定增收,严格产业扶贫资金投向

  1.根据我县各镇各村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基础,市场需求,技术支持等因素,重点围绕培育和壮大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扶贫开发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等,因户因材施策、因地制宜优化产业扶贫资金使用,产业扶贫资金优先用于扶贫开发对象实施增收项目和县、镇、村统筹实施的增收项目。

  2.减少县级扶贫资金统筹使用比例,加大镇村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发展依托农业农村资源,能辐射带动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的特色产业。资产收益类项目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产业扶贫资金总额的50%。

  3.精准发挥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持续性的扶贫产业,优先安排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且诚信好的企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使用产业扶贫资金的实施主体,压减与扶贫相关度不大贫困户参与性不高的产业项目投入。

  4.产业扶贫资金优先支持以下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对象的增收的项目:

  ①支持培育发展镇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乡村旅游业;

  ②支持培育“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及“扶贫车间”“扶贫作坊”;

  ③支持农业设施建设,依据生产和加工用房,节水灌溉等;

  ④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实施、冷冻储藏和流通设施,信息化管理。优良品种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检验设施设备配套建设;

  ⑤可用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和扶贫产业园、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种植养殖生产基地核心的土地流转的资金;

  ⑥可用于农业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联结扶贫开发对象的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统产品开发,物流电商平台建设;

  ⑦可用于涉及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的扶贫产业园、现代农业产业园、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村致富带头人等经营主体发展生产贷款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上级明确不可用于此方面的除外);

  ⑧其他符合产业扶贫规定。

  5.产业扶贫资金(含投入的资金收益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弥补财政预算缺口和各类工作经费支出;

  (2)偿还债务;

  (3)民间借贷;

  (4)弥补企业亏损;

  (5)发放企业人员工资、奖金、津贴;

  (6)购置消费类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扶贫开发对象增收工具除外);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8)与扶贫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突出风险防控,加强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监管

  1.选择实力较强、效益良好、诚信较好、保障有力的实施主体,产业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准投入主要生产经营区域在本市以外的实施主体,严禁投入经营亏损企业。

  2.做好项目评估论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实施的产业项目进行论证,全面评估项目的市场前景,预期盈利和风险程度等。同时把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作为项目评估的重要指标。

  3.完善投入实施主体资金的项目合同(协议)和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程序签订股权合同(协议),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包括产业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各方持股比例、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资产处置、退出机制、违约赔偿等。

  4.防范项目风险。完善收益分配方案,切实保障村集体和贫困户获得稳定合理回报,由实施主体对贫困户收益进行兜底保障,确保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5.建立健全分配产业项目收益分配机制。

  脱贫攻坚期间,扶贫开发对象实施增收项目的产权和收益权归扶贫开发对象所有;统筹实施增收项目的产权归统筹资金主体,收益权归扶贫开发对象。统筹实施增收项目有定点帮扶单位自筹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的,由统筹资金主体与定点帮扶单位、社会帮扶单位商定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扶贫开发对象,少部分收益可用于其他公益事业建设。从2021年起,延续原有资产收益分配扶持政策2-3年,以巩固脱贫成效。

  6.建立完善产业扶贫项目跟踪监测常态化机制。

  全面开展产业扶贫项目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主体每半年开展一次产业扶贫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重点评估实施主体的经营及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信誉及资产状况等,并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当实施主体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营利润连续大幅下降或持续亏损、拖欠贫困户应享有的收益等情况时,要督促实施主体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

  对评估不严格的项目及时清理退出,对支出进度较低,存量资金较大且存在风险的资金实施收回、撤销、压减、调整等措施,确保扶贫资产资金安全。

  7.建立健全产业扶贫风险防控机制。

  健全完善产业扶贫第三方担保机制,探索设立产业扶贫风险担保基金,对不可抗力生成贫困户无收入或产业受损的进行补贴,为有条件的产业扶贫资金项目购买商业保险。

  五、完善工作机制,发挥扶贫资金效益。

  1.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县扶贫局牵头扶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登记、产权归属、运营管护、收益使用分配和资产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长期发挥应有的效益。防止出现闲置、损失,严禁挤占挪用侵吞扶贫资产的行为。

  2.规范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

  扶贫资产收益应重点用于防止“返贫”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除已量化到贫困户个人的股权外,村级统筹投入形成的产业扶贫资产,或合同到期归于村集体的资产,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管护,项目收益和本金退出后,用于后续扶贫项目,解决其他民生问题和农村公益事业等,重点用于解决贫困户返贫问题。县镇级统筹投入形成的产业扶贫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护,重点用于促进本县贫困人口稳定增收,帮扶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六、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扶贫资产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产业扶贫资产经营管理监管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镇村规范管理扶贫资产。进一步完善各镇各村切实落实产业扶贫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实施项目必须报镇委镇政府同意实施,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若因评估不准造成资金损失,没有第三方评估的请提供资产担保。相关镇村负责人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履行主体责任不认真,执行政策不到位,问题突出的部门和镇村责任人,纳入常态化约谈。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督促执行问责,严肃查处扶贫项目资金分配安排、审核审批、验收发放等过程中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行为,对产业扶贫资金,扶贫资产闲置2年以上和巡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不到位,反复出现问题的,要依规倒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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