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方案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7-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推动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根据《和平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立足职能,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配合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行动,全力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核查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将相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信息共享,配合准确排查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复查相关市场主体的产权证书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地址一致。(责任部门:注册股、信用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工作。复查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是否已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资质;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责任部门:食品流通股、食品餐饮股、食品生产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作。在开展整治工作中,对于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食品经营许可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发现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同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善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厘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责任部门:执法大队、信用股、食品流通股、食品餐饮股、食品生产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行动步骤

  按照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的要求,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的原则,在2022年7月至10月,分2个阶段推进:

  (一)摸底排查阶段(7月份)。立足职能,将相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信息共享,配合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使用证明的复查工作。

  (二)整治落实阶段(7月份至10月份)。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配合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行动。

  各部门要发挥职能,协作联动,认真开展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工作台账,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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