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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文字解读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2-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发挥《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府〔2019〕27号)助力和平招商引资工作效用,促进我县招商引资环境不断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招商优惠政策的通知》(河府〔2018〕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自优惠政策颁布之日起落户我县的企业(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准),符合优惠政策相关条款的兑现事项,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

  (二)认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凭证、报告对申报兑现优惠政策条款的企业的认定办法。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优惠政策兑现申报材料受理部门为县工商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具体包括申报材料审核和兑现程序两部分。

  (四)实施细则:享受优惠政策兑现事项的企业申报材料均须提供: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发改部门备案证或核准文件、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平台企业除外),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核对原件。同时,还从九个方面展开享受优惠政策兑现事项应提供的具体对应申报材料,并明确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日期。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县工商信局征求收集52份相关单位的意见,部分采纳后于2020年1月13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各有关商协会、企业及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建议。

  五、审查情况

  于2020年2月9日经和平县司法局审查通过,并出具了审查意见。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349/post_349273.html#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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