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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文字解读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2-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力度,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根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

  (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河府〔2018〕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以独立法人落户我县的工业项目及平台企业,且固定资产投入达8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不含平台企业),重点鼓励落户我县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

  (二)主要内容: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共11条,政策从重大项目落户、土地、厂房补贴、贷款贴息、企业上规、财税扶持、技改、品牌、科技创新、外资外贸、企业上市、平台企业、人才扶持、服务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具体展开。

  (三)附则:同时符合本优惠政策条款及国家、省、市其他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享受优惠,不重复享受。

  四、征求意见情况

  优惠政策起草单位县工商信局已在和平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采纳了部分单位反馈的意见。

  五、审查情况

  于2020年2月9日经和平县司法局审查通过,并出具了审查意见。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349/post_349262.html#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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