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和平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新宇 职务:党委书记、局长
受委托人: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远彪 职务:副主任
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应急管理领域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平县应急管理局将其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行使,现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委托协议。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款: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第三款: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款: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二款: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第三款: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款: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八条: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向社会公开。第十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一)委托期限届满的;(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四)应当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
根据双方协议,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贯彻执行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和平县行政区域内行使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权,依法查处违反应急管理类规定的行为。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2.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和平县应急管理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期间,双方均应遵守以下要求
1.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按照双方协议,执行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和平县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应急管理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行为;
2.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并随时接受和平县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3.和平县应急管理局可采取随机抽查、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和监督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执法人员需要参加岗前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资格培训以及岗位法律知识考核,参与和平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相关业务学习交流,对委托执法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
5.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应当以和平县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人员持证(行政执法证)上岗,使用和平县应急管理局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在查处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时,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应立即、主动地向和平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6.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应当按法定程序在和平县应急管理局委托的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再行委托。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实施行政执法超出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四、法律责任
(一)和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和平县应急管理局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平县应急管理局可作出责令改正或撤销委托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和平县应急服务中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本委托协议书规定的事项的;
2.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进行执法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法执法的。
五、执法监管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四)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5.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12.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1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5.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8.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0.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7.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8.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六、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期限自委托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在委托期限内,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委托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双方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本委托协议书自行失效;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不需要继续委托的,本委托协议书自行终止。
七、委托生效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二份。
委托单位(章) 受委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