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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4-08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和平县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和平县天然气供应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天然气供应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置全县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然气利用政策》《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源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避免、减少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快速反应,保障有力。建立健全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天然气供应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做好应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组织体系

  2.1 县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县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商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县税务局、武警和平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应急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宣传天然气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2)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负责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和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及抢险专家人员库调度及组织负责燃气事故调查及后续处置工作。

  (3)县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调度和保障。负责监测天然气价格,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县应急管理局: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与救援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天然气突发事件救援等。

  (5)县工商信局: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电力、煤炭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区域治安秩序;协助组织人员紧急转移;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县城天然气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状态下的运输保障工作。

  (1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12)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天然气加工以及天然气库存等相关数据,协助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13)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负责调度环境应急力量预防和应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4)县税务局:负责执行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研究制订应急期间具体的税收紧急措施。

  (15)武警和平中队:负责参与抢险救灾。

  (16)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抢险救灾。

  (17)县供电局:负责天然气电厂调度;负责组织、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18)供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市、县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市、县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省、市、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组

  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成立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和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应监测方案,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天然气供应风险监测体系。供气企业及重要用户发现可能影响天然气正常供气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及处置等情况,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1小时内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逐级向市、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省(区、市、县)、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前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逐级向市、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前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3)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前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县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 现场处置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县政府、事发地镇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抢修受损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4 社会动员

  县政府、事发地镇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事发地镇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镇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征用补偿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2 调查评估

  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应急保障、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1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告报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3.4 信息发布

  县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救援、事件损失等相关信息。

  4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开展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储备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规划建设全县液化天然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4.4 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有关单位要优先保证天然气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天然气及时、安全调运。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管网(长输管网)、县城天然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方式,加大对天然气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天然气基础设施发生的安全事故(火灾、爆炸、泄漏等),或天然气供应发生非计划供应短缺等事件。

  6.2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6.3 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I级)

  (1)国家长输管线、省主干管网、气源接收站、城市门站等高压供气系统等发生天然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严重影响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气,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

  (3)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造成城市供电、供水基础设施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

  7.2 重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Ⅱ级)

  (1)供气系统发生天然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天然气泄漏,严重影响局部地区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引发供气区域内大部分地区天然气设施超负荷运行,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3)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其他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导致局部地区基础设施瘫痪。

  (4)造成省内天然气电厂大量停机或集中供热厂停气。

  7.3 较大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III级)

  (1)各级天然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影响局部地区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7.4 一般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IV级)

  (1)各级天然气供应系统发生天然气泄漏,影响局部区域天然气供应,危及公共安全。

  (2)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引发一定区域内天然气设施超负荷运行,但未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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