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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2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和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和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现场指挥部

  2.4 现场工作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条件

  3.2.3 预警信息发布

  3.2.4 预警行动

  3.2.5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报

  4.2 信息报告

  4.3 报告形式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5.2 响应措施

  5.2.1 先期处置

  5.2.2 专家研判

  5.2.3 指挥和协调

  5.2.4 现场处置

  5.2.5 转移安置人员

  5.2.6 医学救援

  5.2.7 应急监测

  5.2.8 市场监管和调控

  5.2.9 维护社会稳定

  5.2.10 社会动员

  5.3 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7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资金保障

  8.3 物资保障

  8.4 交通保障

  8.5 通信保障

  8.6 技术保障

  8.7 安全保障

  8.8 气象服务保障

  8.9 医疗卫生保障

  9 监督管理

  9.1 演练

  9.2 宣传

  9.3 培训

  10 奖惩与责任

  10.1 奖励

  10.2 责任

  11 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出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及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河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河源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有针对性实施应急处置。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加强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完善救援保障运行机制,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4)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积极推进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建立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高科技支撑体系。

  (5)加强社会参与。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应急处置、环境应急救援工作,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适用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天平供水公司、各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畅通环境信息发布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环境应急救援建设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应急粮食和食油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储备基本生活物资;建立粮油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粮油的及时供应。

  (3)县工商信局:负责组织召开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储备运输方案;负责猪肉、药品、医疗器械、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与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 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4)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贮存、运输等工作;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人员疏散和进行事故现场警戒;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和污染区域内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6)县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7)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指导协调全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9)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应急避护场所的规划建设。

  (10)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园区内控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处置等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相关工作;负责制订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应急处置人员优先通行制度,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县水务局: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水文资料;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江河湖库及跨镇、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的扩散,确保供水安全;负责研究建立我县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编制我县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规划城镇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生态修复;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农作物、畜禽(猪肉)、渔业等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受污染的农作物、畜禽(猪肉)、渔业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指导灾后农、渔业的生产恢复。

  (14)县林业局:负责珍稀濒危的物种保护与野生动物疫病、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陆生生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受污染的陆生生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指导灾后林业的生产恢复。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治疗与救护受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供水单位饮用水监测预警工作,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开展疾病监测与中毒人员检测医治等相关应急措施,对污染区域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

  (16)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救援力量消除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受污染的食品进行检验和调查处置,组织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受污染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置。

  (17)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检查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应急避护场所维护管理;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污染区域内人员的安置工作;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18)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影响县城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城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负责城镇应急后备饮用水源调度。

  (19)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因自然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1)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2)天平供水公司:参与影响县城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各镇政府:做好本辖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救助、人员疏散、应急调查等各项工作。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县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2)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汇总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5)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参与协调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协调县各相关部门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

  (6)组织协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

  (8)办理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现场指挥部

  县现场指挥部根据《河源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设立,设现场指挥官1名,根据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县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4 现场工作组

  县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现场工作组,具体为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各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县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1)综合协调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牵头,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2)应急监测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明确相应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专家咨询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对污染物排放来源进行调查,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为县现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

  (4)现场处置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5)医疗救治组

  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后勤保障组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新闻宣传组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工商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社会稳定组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研判、统计分析,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推进主要支流等重要水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加强重点湖库相关生物指标的监测;加强大气监测站点的维护与正常运行;查清相关行业土壤污染风险底数,提升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加强重金属特征水质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分析。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各镇政府、县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

  可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当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2.2 预警条件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监测数据显著异常。大气自动监测站、常规水质监测断面、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点等出现数据显著异常,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2)出现自然灾害。天气预报或已经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工业园区火灾或爆炸、邻近地县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况,可能引发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

  3.2.3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要及时通报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2)发布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发布应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预警发布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县政府直接发布或授权相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上报市政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报请市政府发布。

  3.2.4 预警行动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县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并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布置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和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实时终止相关措施,并报告县政府。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报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记录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并立即核实,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4.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或其他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关规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信息;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两小时内逐级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必要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分别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指挥部办公室除应当按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分别上报外,还应同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影响的供水企业,以便水厂及早采取防范措施、迅速启动水质应急处置工艺,保障供水安全。同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告知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的下游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便于下游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预警研判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县政府应当与下游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建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 报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性质、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建议等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现场工作组应当全部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现场工作组应当全部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市指挥部,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现场工作组应当全部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政府成立的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措施

  5.2.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限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

  县现场指挥部组织现场工作组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围油栏、吸油毡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5.2.2 专家研判

  专家咨询组对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由专家判别事件等级、预警级别、响应等级,向县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2.3 指挥和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国家及省政府成立的指挥机构开展现场指挥和协调,县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现场指挥部组织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2.4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组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主要针对水环境污染事件、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危化品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等事件开展应急处置(见附件3)。

  5.2.5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信息,现场处置组根据专家咨询组的研判结论,开展转移安置人员工作,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等保障工作。

  5.2.6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2.7 应急监测

  接到有关指令后,应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等文件要求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范围和布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开展采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或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状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5.2.8 市场监管和调控

  社会稳定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2.9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10 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的情况下,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1)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单位或现场工作组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2)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3)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县指挥部应当配合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等调查工作,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6.3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并要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县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应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要不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县、镇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依托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化应急救援力量,组建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具有应急处置能力及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环境应急专家的管理,建立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同时也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8.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县财政应当保障环境应急装备及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8.3 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

  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加快建立专业化物资储备仓库,提升应对能力。

  8.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公安及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8.5 通信保障

  县政府相关通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县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每天24小时保持通讯通畅,节假日安排人员电话值班。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信息上传下达及时,能够统一准确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8.6 技术保障

  县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平台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加快引进生态环境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

  8.7 安全保障

  县住建局制定或建立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制度,确保紧急情况下周边人群安全、有序的疏散,保障应急监测人员、现场处置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8.8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防止和预防极端气候条件对应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

  8.9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建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9 监督管理

  9.1 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负责制定本预案应急演练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9.2 宣传

  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和县委宣传部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9.3 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及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10 奖惩与责任

  10.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个人及专家,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 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11 附则

  (1)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发布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负责组织修订。

  (2)县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和府办〔2018〕1号文同时废止。

  (4)术语及定义

  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3)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4)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5)应急响应: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6)应急救援: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doc

  附件2: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doc

  附件3: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措施.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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