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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10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2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和平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和旅游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维护和平旅游形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基本原则

  1.3.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按照本预案规定,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的作用。

  1.3.3 属地救护,就近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地镇政府动员一切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1.3.4快速反应,指令畅通。各经营企业、各类公共旅游场所和各级各类旅游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相应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需按照突发事件的等级,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内上报至上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善后工作。较大以上事故逐级报至市、省级相关部门,一般事故原则上逐级报至本市相关部门。

  1.3.5信息透明,保护隐私。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突发事件报告或处理事故过程中,应及时向当事人家属、单位告知突发事件(或事故)有关信息和处理情况,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社会公众通报相关信息,同时切实保障事故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导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县内旅游行业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

  1.5旅游突发事件分类

  1.5.1然灾害类。因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风、大雾、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各类重大自然灾害等可能导致或者已经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1.5.2故灾难类。因火灾事故,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客运事故或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可能导致或者已经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1.5.3共卫生类。因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工业性或者食物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人员病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1.5.4会安全类。在大型旅游活动中,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恐怖袭击、拥挤踩踏突发事件以及可能或者已经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5.5 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1.5.6 我县旅行社组团在省外或境外遭遇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

  1.6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Ⅰ级)指一次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和食物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2重大(Ⅱ级)指一次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3 较大(Ⅲ级)指一次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6.4一般(Ⅳ级)指一次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设立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旅游的县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县文广旅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旅体局,由县文广旅体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县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县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本县有关部门参加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2.2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监督县内旅游景区(点)、旅行社落实旅游突发事件的有关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辖区内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有关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县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预防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2监测

  整合监测信息资源,积极与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卫生防疫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的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3.3预警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旅游预警(Ⅰ级)——建议不要前往该目的地旅游。

  橙色旅游预警(Ⅱ级)——建议重新考虑前往该目的地旅游的必要性,避免非必要的旅游。

  黄色旅游预警(Ⅲ级)——建议高度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蓝色旅游预警(Ⅳ级)——建议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应及时、持续地跟踪突发事件的发展和演变,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记录和备案,不断摸索和改进突发事件识别模式、预警机制和预警手段。

  3.4预警发布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的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主要通过本县各种媒体进行发布,其渠道包含广播、电视、应急气象频道、手机客户端(短信)、微信、微博、网站、各类公共显示屏、农村大喇叭、电话等形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游经营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游客进行告知。

  3.5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当预警级别为红色(Ⅰ级)时,应启动本预案Ⅰ级应急响应。应安排人员值班值守,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及时向本行业系统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要求本行业经营企业停产、停业、停工、停运,停止一切旅游活动,禁止广大市民和游客前往,及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严格执行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动员令,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2)当预警级别为橙色(Ⅱ级)时,应启动本预案Ⅱ级应急响应。应安排人员值班值守,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停止一切户外旅游活动,旅游景区关停(闭园)、旅行社禁止组团前往,劝阻广大市民和游客继续前往,及时向本行业系统和社会宣传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常识和安全提示,同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当预警级别为黄色(Ⅲ级)时,应启动本预案Ⅲ级应急响应。应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及时向本行业系统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警示重大旅游活动以及旅游景区开放和旅行社组团要加强防范,并向社会宣传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常识和安全提示。

  (4)当预警级别为蓝色(Ⅳ级)时,应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应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并向本行业系统发布预警信息。

  3.6   预警解除

  当上级部门做出降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和结束应急响应时,或者涉及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有所减弱或者结束时,县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做好预警解除工作。

  4救援机制

  4.1应急响应

  (1)当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领导小组应迅速派出有关负责人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工作,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视情向公众发出安全提示或避险警告。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直对口部门报告。

  (2)当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领导小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直对口部门报告。根据上级部门指令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并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通告事件的影响情况。

  (3)当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直对口部门报告;上级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后,应根据上级指令,在职责权限内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本行业系统人员或者顾客、游客的人身安全时,本行业经营企业负责人或者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4.2.2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或旅游行业经营企业在经营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病人)或发现旅游目的地地区有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或者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团队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防疫知识的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和已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3.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4.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发生港澳台同胞或外籍旅游人员伤亡事件时,有关各方除积极采取救援外,地接社和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单位)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还应通过外事机构通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救援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对在华死亡的外籍人员,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外籍人员的赔偿等善后事宜。

  4.4.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5中国公民在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4.6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4.7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在旅游应急预案启动时,救援电话24小时畅通。

  4.8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要经文化和旅游部或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要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要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统一发布。

  5信息报告

  5.1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3县文广旅体局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Ⅱ级)和重大(І级)突发事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文广旅体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5.4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县文广旅体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同时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

  6应急保障和演练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7奖惩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旅游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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