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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20〕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和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和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与职责

  2.3 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2  预警范围

  3.3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4.4 现场指挥和协调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处置

  4.7  事故的现场取证和保护

  4.8  应急响应终止

  4.9 信息发布

  5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

  5.2  事故调查报告

  5.3 应急工作评估

  5.4 设备安全检验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6  监督检查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8.3  预案施行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5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河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定的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不适用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事故。

  1.3.2 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3.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3.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3.2.5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各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各部门技术优势和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响应指导协调机构、事故应急管理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在特种设备出现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各部门依据职能,参与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指挥机构由县政府专项预案规定;事故应急管理指挥部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成员主要包括当地人民政府、消防、卫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保障部门。

   2.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与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全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定的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处理工作,提出应急工作的专业技术处置和重大安全技术事项的决策建议。

  2.2.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调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保险行业、各镇人民政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河源检测院。

  各单位按照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做好对学校、幼儿园在用特种设备事故原因调查及相关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4)县司法局:负责指导事故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中所需经费,监督县政府下拨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6)县住建局:负责对其职能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做好槽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做好旅游景点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伤员医疗救治等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行业部门提供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本预案明确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工作;依据响应等级,上报、发布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和人员队伍建设;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事故相关特种设备相关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相关处置措施、风险评估。

  (12)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其职能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县林业局:负责协助做好木材行业使用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14)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监测,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

  (1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做好事故现场灭火等应急处置工作。

  (16)县保险行业:负责事故相关保险理赔。

  (17)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镇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8)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河源检测院:负责应急处置的专家和技术支持工作。

  事故处置中,必要时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2.2 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该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向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县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由县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建议意见;根据需要,参加赴事故现场工作组,及参与事故调查的工作;提出预防事故的意见措施。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1)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县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镇人民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构建“政府监管、技术把关、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格局。

  (2)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化平台。开展风险信息的采集、研判、预警。

  (3)县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全县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信息,提出处置意见,必要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4)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具有普遍性的特种设备安全重大隐患,研究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提出在全县范围内发布风险预警的建议,组织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必要时报告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

  (5)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查处违规行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重大违法行为及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加强特种设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开展安全检查,自查自纠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3.2 预警范围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符合法律规定涉及《特种设备目录》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种设备重点防控主要包括: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2)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电站锅炉、城市燃气储罐等特种设备;

  (3)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

  3.3 预警行动

  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以及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了解情况,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有关部门。

  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相关事故的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报告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快报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并及时录入国家事故管理系统。

  4.2 分级响应

  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

  I、II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时,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分别报告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III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在取得省政府同意后立即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Ⅳ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县市场监管局报请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当事故严重程度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不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及时报告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后,报请省市场监管局实施III级应急响应。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将Ⅳ级应急响应升级为III级。

  4.3  响应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各有关单位。

  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研判,做好启动部门预案的准备工作,根据上级指示,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县指挥部提出现场工作组名单。

  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视情况建议召开紧急处置会议,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现场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和舆情监测,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现场事故信息,提供现场应急救援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分析。

  在事故应急管理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拟定应急预案终止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决定终止应急预案。

  现场工作组任务结束。

  4.4 现场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现场工作组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承担以下工作:

  (1)及时报告事故现场和应急处置情况;

  (2)在应急管理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3)掌握和分析现场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

  (4)协助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意见;

  (6)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7)应县指挥部要求,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

  4.5 安全防护

  现场工作组查看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必需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4.6 紧急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法申请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县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现场应急救援的专家和技术支持。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立即组织进行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现场工作组应根据事故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建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4.7 事故的现场取证和保护

  在实施应急救援时,现场工作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

  4.8 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工作组可建议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9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收集、汇报工作,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事故相关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应遵循准确把握、正确引导、注重效果、严格把关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5 事故调查和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有关责任。

  事故调查的具体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执行。

  5.2 事故调查报告

  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工作指示和事故分级,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在调查结束时形成事故处置情况报告,报请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批复。

  事故批复结案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县政府网站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

   5.3 应急工作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当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问题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部门应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对有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5.4 设备安全检验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1)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县应急管理局以及县有关部门的应急联络机制。

  (2 )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完善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中的单位和设备信息,及时掌握安全状况、开展风险监测、发布事故预警。

  6.2 应急装备保障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应急装备库,主要包括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应急工具、检测仪器、应急车辆、通讯装备,赴事故现场必需的个人防护装备。

  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保障相应的防护装备、救援工具、检测仪器、应急车辆、通讯装备等资金投入。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特种设备类型和特点,建立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和使用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设备种类和事故形式,专家库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6.4 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解决,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公众信息交流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减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并向社会公布联络方式。

  6.5.2培训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把特种设备应急内容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开展面向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的特种设备应急培训。

  6.5.3演练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可以采取桌面推演或现场演练方式,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必要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6 监督检查

  县政府、县安委办应当对各有关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对事故界定、鉴定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举报电话12345。

  (3)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镇人民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按照本预案进行实施。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提出修订建议,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或在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必要时更新修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订。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8.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和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终止).doc

       2:和平县特种设备事故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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