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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18〕44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突发

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卫计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不懈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医疗卫生救援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卫计局对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并接受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1.4.3 依靠科学,分类指导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建立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科学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发生时间、发生场所等因素,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应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2.1 一般事件(Ⅳ级)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2.2 较大事件(Ⅲ级)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重大事件(Ⅱ级)

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分管卫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卫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安监局、县侨办、县台办、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县应急办: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3)县发改局:负责根据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4)县科技局:负责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相关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相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5)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人员、设施;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做好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的灾后救助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9)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10)县交通运输局:及时通报突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输。

(11)县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必要时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

(12)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应急救援所需制定药品的生产,保障应急救援所需制定药品的供应。

(13)县侨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发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港澳地区伤病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4)县台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伤病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5)县人武部: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6)县武警中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7)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3.2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卫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专家组

县卫计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4 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可以要求在本辖区内中央、省、市级有关单位承担与其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可以按照程序报请军队、武警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在我县区域内发生,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作出分级响应。凡就近的医疗卫生人员都要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起来参加医疗卫生救援;凡属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应急调动,接受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遣。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伤员。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卫计局在处理一般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向市卫计局报告,必要时应当向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2 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如果初步判断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卫计局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计局在处理较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向市卫计局报告,并向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3 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如果初步判断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卫计局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计局在处理重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向市卫计局报告,按照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4 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如果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卫计局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计局在处理特别重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向市卫计局报告,按照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原则

4.2.1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4.2.1.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1)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计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领导为技术负责人,协助现场指挥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到达现场的当地最高卫计行政部门领导即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总指挥。当地卫计行政部门领导到达前,急救医师临时担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任务。参与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应服从并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3)参加医疗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

4.2.1.2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任务为: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利用当地条件成立急救医疗点,对重伤和必须进行现场处理的伤员进行急救;

(3)统计现场伤亡人员的数量和分流地点;

(4)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

(5)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力量;

(6)向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7)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公安、武警、消防、交通运输、军队)的沟通与协调。

4.2.2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原则

4.2.2.1建立指挥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在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未到达之前,由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并向上级政府及120急救指挥中心呼救。

(2)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呼救后,立即统一调动人员、车辆、设备、药品等,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奔赴出事地点。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4.2.2.2现场急救原则:

(1)先排险后施救;

(2)先救命后治伤(病);

(3)先重伤后轻伤;

(4)先抢救后转送;

(5)先止血后包扎;

(6)先复苏后固定。

4.2.2.3急救医师对现场进行搜寻和对伤员进行验伤、分检。可采用分检卡对伤员分检:

(1)黑色:已死亡。

(2)红色:重度,需要立即进行抢救或处理的伤、病员。

(3)黄色:中度,需要及时进行处理的伤、病员。

(4)绿色:轻度,基础生命体征正常,可暂不处理的伤病员。

4.2.2.4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

(1)现场伤病员的分流应由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

(2)伤病员的分流应遵循就近、专科、医疗实力、技术力量、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分流。

(3)对已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4)认真填写转运卡并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同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5)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6)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3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调度

4.2.3.1调度指挥网络系统

(1)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120”调度指挥系统是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统一的指挥调度中心。

(3)全县有急救能力和救护车的医疗机构都应与120急救中心联网。

(4)所有联网单位的救护车辆和急诊室都安装专用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每周进行一次例行检查,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2.3.2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调度指挥

(1)“120”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调度员应立即做出反应,详细了解事故性质、地点和伤亡人数。

(2)迅速调度离事发现场最近的医疗机构救援人员前往事发地点,并根据事发性质调度其他医疗机构值班车辆赶往现场或待命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准备。

(3)向“120”指挥中心领导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地点、人数、伤情、灾情趋势(是否发展)、已经采取的措施、现场亟需的救援物资。

(4)通知有关人员(各级部门领导、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司机),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或按领导指示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5)通知所有网络医疗卫生机构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集中车辆、人员,各医疗机构做好接待伤病员的准备。

(6)根据现场汇报派出增援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4.2.3.3急救人员、车辆

(1)最先到达现场的救护车辆应立即了解现场的情况,并及时向“120”指挥中心报告:

①灾害事故的性质,现场准确地点与路线。

②人员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受伤程度、部位,已采取的措施和亟需支援的内容(车辆、药品、器械)。

③重要伤、病员身份以及分流情况。

④事故是否已被控制,有无发展趋势。

(2)车辆停放在便于开展急救和分流的安全地点。

(3)卫计行政部门领导到达前,急救医师临时担任现场指挥任务。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计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队伍的沟通与协作。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共享

4.4.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向县卫计局报告事件信息。县卫计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120指挥中心;县卫计行政部门。

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包括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或医疗机构指定报告人(医务科或急诊科);120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县卫计行政部门值班人员。

(2)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突发事件发生后120指挥中心立即按照急救调度原则通知、指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通知县卫计局。

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立即反馈信息到120指挥中心,以便后续调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检诊分流人员要将伤员姓名、伤员数、性别、分流去向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各医疗单位在接收伤员住院后将伤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目前生命体征、初步诊断、处置方案、下一步治疗意见等在2小时内书面报县卫计局,并每日报告伤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卫计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口头报告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

(3)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对事件的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可能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其联系方式进行报告。

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性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处置建议。

4.4.2信息的通报

县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形,应当及时向县卫计局通报。

县卫计局接到通报后,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县卫计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县有关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

4.4.3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的新闻由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4.6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结束后,县卫计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检伤分类、后送、指挥协调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5 保障措施

5.1技术保障

5.1.1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划,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卫计局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信息系统,加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计局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不少于30人。二级以上医院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服从县卫计局调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出动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配置相应的装备。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练和考核,不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5.1.3 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县级交通伤、烧伤、脑外伤、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医疗救治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救治、业务指导功能。

5.1.4 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水平。

5.2 物资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照县卫计局相关文件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到应急物资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保证应急第一时间的供应。

5.3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并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局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应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5 医疗卫生救援通信保障

建立涉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通讯录,如有变动,随时更新。有关机构及人员应保证通信畅通。

确保“120”医疗急救电话及全县急救网络无线集群系统正常运转。

5.6 其它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和调配。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计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和平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组织制定并报县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修订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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