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服务经营选址合规提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秩序,有效防范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经营投资损失,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现就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对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宜居美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请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申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前,应当充分考虑经营场所条件,依法合规审慎选址,规范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和市场经营秩序。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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