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社会福利场所等用户适用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和发改〔2026〕15号
县直有关单位,和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保障相关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5〕5号)及《关于核定和平县城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暨居民生活用气实施阶梯气价的通知》(和发改〔2020〕38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明确相关用户适用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用气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监狱监房生活用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政策执行。
二、价格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用气,统一执行我县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4.52元/立方米。
若我县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进行调整,相关收费将统一以最新政策公布的居民用气综合平均价格作为执行依据。
三、工作要求
请燃气经营企业严格遵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气价政策,及时做好内部业务系统调整、用户类别梳理及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回应用户咨询,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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