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河源市乐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企业注册登记后,我局工作人员间隔六个月以上到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行为。
本局于2025年4月8日起连续三十日在和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和市监罚听告〔2025〕57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吊销企业名单表(26户).xls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