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24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市监处字〔2021〕7号

  河源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和平东方商贸城店等159户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所指的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7日,本局通过县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市监罚听告〔202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详见: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平县政府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xls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