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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农业农村局5起农业行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典型案例]一:卢某非法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078日早上615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阳明镇九子岗开展执法行动时,发现卢某在销售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生猪产品,该生猪产品是从大坝镇汤湖村叶某处购进。

  处理结果:当事人非法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收尚未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处玖佰圆(900元)罚款。

  典型意义:确保和平县生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典型案例]二:简某违法调运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基本案情:2020710日上午,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粤赣高速和平大坝动物防疫检查站,查获简某违法调运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的生猪64头。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调运生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七十八条的规定,县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简某处以叄万叄仟柒佰玖拾贰圆(33792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发生,正值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严峻、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疫情、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调运行为的重要时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严厉处罚,有力打击生猪违法调运行为,规范生猪市场秩序,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典型案例]三:刘某某违规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065日上午935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的农资门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门市后面农资仓库里堆放着“黄秧坐蔸一喷灵”肥料产品,该肥料产品标称:四川希尔富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登记证号:农肥准字1959号,净含量40/包,数量2860包。经查该肥料产品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属于没有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刘某某处以柒佰肆拾元(74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通过本案,提醒全县农资经营门店,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依法依规经营农资产品。

  [典型案例]四:黄某某、王某某非法电鱼案。

  基本案情:2020722日晚上,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优胜镇石坝村河域现场查获非法电鱼的黄某某、王某某,查获手背式电鱼机2部、防水衣2套、渔获物3公斤。

  处理结果:当事人非法电鱼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电鱼机和渔获物,并处以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县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保护和平县渔业生态资源。

  [典型案例]五:罗某某涉嫌违法生产有毒有害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0831日,河源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河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对当事人罗某某在阳明镇新塘村种植的上海青蔬菜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为该上海青产品中含“氧乐果”成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99日已将检测报告当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结果没有异议,确认放弃申请复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的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处理结果:此案涉嫌违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通过本案,让当事人在接受处罚的同时,也让广大种植企业、种植户接受相应的普法教育,达到了“以案促治”的效果,保障和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菜”,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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