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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和平县交通运输局10起典型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案例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县扫黑除恶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和平县交通局聚焦行业内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方面环节,积极开展打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运输、非法客运、货运车辆货物洒落、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现发布10起典型交通运输违法案例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典型案例】一:何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渝DK**85 重型自卸货车)案

  基本案情:2020年08月18日15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合水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何某驾驶渝DK**85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瓷土,从龙狮开往大坝,被当场查获,当事人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未提供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以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二:和平县顺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0年09月28日1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工业园路口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和平县顺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员涉嫌使用粤P0682学小型轿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对其进行检查及取证,并依法对该车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三:刘某波使用粤M1**53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物遗洒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案

  基本案情:2020年07月02日11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合水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波的司机刘某青驾驶粤M1**53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大坝镇往连平县灯塔,运载炉渣,部分水遗洒路面30平方米,当事人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一般情况下,拉运砂石料、水泥、江砂等货物的车辆极易发生遗洒货物的情况,此行为不仅对公路环境造成污染,还影响公路行车安全和行人生命安全。为保持公路整洁、确保行车安全,货运车辆应文明洁净行车,货车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物时,必须按标准密封、包扎覆盖,同时货运源头企业也应该督促货运司机用篷布捆扎严实,在确认货物不会脱落、遗洒后再予以放行。

  【典型案例】四:江西赣宇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赣C-0**5J)案

  基本案情:2020年09月08日09时45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工业园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吴某根驾驶该公司的赣C-0**5J重型货车,运载石头,从和平开往忠信。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的行为,经查询属第二次查处,情节较重。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自行改正,并处予2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五:新余市德顺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赣K8**02)案

  基本案情:2020年07月24日12时30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上陵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张细平驾驶该公司的赣K89102大型普通货车,运载石仔,从云浮开往下车。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的行为,经查询属,第三次查处,情节严重。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自行改正,并处予3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货物捆绑不严、未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等事故时有发生,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在车辆快速行驶时,由于惯性的作用,货物脱落速度较高,极易对周围的汽车、行人造成伤害。车辆货物脱落扬撒一直是损害和污染我县道路的重要源头,加强对车辆货物脱落扬撒的整治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工作,今后,我局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这方面的整治力度。

  【典型案例】六:和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粤PX**13中型客车)案

  基本案情:2020年06月25日10时30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汽车总站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和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为,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和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是道路运输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因客运车辆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和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损坏了乘客利益,同时在道路上随意停靠上下客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严重的道路运输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从而给人民群众和社会、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典型案例】七:东源县南翔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源城分公司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案

  基本案情:2020年07月10日17时23分,发现当事人东源县南翔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源城分公司驾驶员叶某军使用粤P0**06中型客车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八:和平县和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粤P6**3学教练车)案

  基本案情:2020年08月17日10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兴驾校训练场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和平县和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行为

  处罚结果: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九:连平县新鸿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粤P5**71重型自卸货车)案

  基本案情:2020年08月18日11时35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大坝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益国驾驶该公司的粤P51171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子,从大坝开往绣缎。该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经查询属第一次查处。

  处罚结果: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十:何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渝DK**85 重型自卸货车)案

  基本案情:2020年08月18日15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合水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何杰驾驶渝DK**85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

  处罚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以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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