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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理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和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是“行业整治”动真除患之年、是“长效常治”开局起步之年。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全力推进行业领域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网络诈骗、违规销售防疫用品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推动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确保行业监管到位、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现将六起防疫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典型案例】一:谢某旺冒充“中学校长”以学校采购消毒用品的名义利用信息网络诈骗案件

  2020年5月22日,县公安局接到林女士报警,称其接到自称是“某中学校长”谢某旺的电话,对方说学校需要采购一批消毒用品,希望通过她向供应商采购,从中赚取差价,并介绍一名“供应商”谢某峰给她。林女士遂与“供应商”电话取得联系并洽谈好消毒用品的价格,先后两次将货款转账到“供应商”指定的账户,金额共计22.8万元。随后,林女士再度联系“供应商”和“校长”时,两人均已失联,林女士立刻向警方报案。

  接警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警力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侦查,初步锁定了嫌疑人身份谢某旺(男,31岁)、谢某峰(男,34岁,均为广东省化州市人),且两人均是诈骗案前科人员。经过大量侦查工作,办案民警确定了两人藏匿在惠州市博罗县某小区。在5月24日下午,将两名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案例】二曹某在疫情期间以卖口罩的名义在网上实施诈骗案件

  2020年1月30日,县警方接一群众报警,称其在一网站购买口罩时被骗,办案民警根据事主提供的资料,即开展侦查工作。31日找到该账号登记人杜某伟(上陵镇人),杜某伟交代,其账号借给其表哥曹某使用,不清楚该账号的使用情况,而曹某已返回广州花都家中,民警通过其家人联系上曹某,劝说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月31日上午,嫌疑人曹某自行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查,嫌疑人曹某交代其在疫情期间以卖口罩的名义在网上实施诈骗4起,共获利约2千余元。目前,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曹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案例】三:黄某根利用“转转”(二手交易平台)实施诈骗案件

  2020年2月5日,受害人陈某兵报案称:其于2月4日在“转转”(“二手”交易平台)看到有人兜售口罩的信息,于是便与对方取得联系并加入QQ好友,最后经双方谈妥,同意以每个1.75元的价格, 购买3万只口罩。随后, 陈某兵分四次向对方支付5.25万元。其后,陈某兵再与对方联系时,显示无法联系。此时的陈某兵意识到被骗,于是他赶忙报警。县警方接报案情后,立即开展案件研判侦查工作,发现系下车镇黄某根实施诈骗作案并在2月8日将其抓获。黄某根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黄某根执行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四:黄某婷利用自媒体公众号实施诈骗案件

  2020年 2月16日,事主曾某俊报案称:其于1月31日,在本县的某自媒体公众号看到有人出售口罩的信息,便扫码入群了解相关信息,在确认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后,便给群主转了1751元用于拼单购买口罩。2月10日,群主将其踢出微信群,曾某俊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将实施诈骗的嫌疑人黄某婷(女)抓获,通过审讯,黄某婷如实交待了实施诈骗的违法事实。目前,公安机关对黄某婷执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随着全面复工复产、复学复课,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后,不管是防疫还是防骗、尤其是利用信息网络的套路诈骗,大家不能掉以轻心,要冷静分析,小心防范,更不能随便汇款转账,造成财产损失。如遇类似情况,请立即报警。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坚持“零容忍”,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五:县城某药店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哄抬物价案

  基本情况:2020年1月27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到网络流传一则视频,大致内容为县城某药店涉嫌利用疫情高价销售口罩。该局立刻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店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发现“绿爽舒适防护口罩”31包(10只装),现场对上述口罩进行扣押,作进一步调查。经查明,在防疫期间,该药店将进货价格为10元/只的“绿爽舒适防护口罩”,以15元/只的价格销售。经查,淘宝平台同款商品售价0.45元/只,县城一劳保专卖店销售的与“绿爽舒适防护口罩”同一厂家相似产品的售价为2.5元/只。该药店以10只100元的价格购进该种口罩,明知该购进商品涉嫌哄抬价格仍购进销售,层层加价,以150元/10只的价格进行销售,大大高于淘宝平台及县城其他商家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严重违背了该商品价值,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处罚依据:该药店这种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给予从重的行政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计275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300元上交国库。

  【典型案例】六:县城某药房销售假冒口罩案件

  基本情况:2020年2月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到和平县某药房监督检查。经查,在该店收银软件中20200126至20200201期间已销售“飘安一次性口罩”(规格:20个/包)164包。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实物证据和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认定该药房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该药房对销售假冒“口罩”的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药房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72元;2.罚款96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7472元,罚没款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以上两个案件的成功查办,治理和规范了全县口罩及防疫用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了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的意识,改善了诚实守信、自觉守法的经营环境,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发现哄抬物价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15电话举报,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到打击违法行为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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