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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农业农村局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和平县农业农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开展了大范围的农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动员和线索摸排工作,做到有黑除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整治农业领域黑恶势力的产生和蔓延。

  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展示农业领域整治成效。震慑违法行为,推动农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发展。


【典型案例】一:梁某非法销售未经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11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时,发现当事人梁某在和平县果园市场,用猪肉桌摆着非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经称重9.3公斤,经调查,涉案生猪产品是在和平县古寨镇丰和村购进,共进货9.3公斤。

  法律依据:以上违法行为已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给与警告,停止销售。2、没收非经检疫的生猪产品9.3公斤。3、并处罚款1227元。


【典型案例】二:黄某无牌驾驶手扶拖拉机案。

  基本情况:2019年7月11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无牌手扶拖拉机停放在忠定线合水路段高坳村附近,正准备启动去运输稻谷,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前检查当事人,经查:当事人手扶拖拉机无行驶证和号码。

  处罚结果:1、该拖拉机立即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并在县农机部门办理手扶拖拉机相关证件。2、给允无牌行驶拖拉机罚款200元。


【典型案例】三:梁某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一案。

  基本情况:2019年4月11日,我局执法大队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执法队员来到当事人门市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2019年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单位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要求该经销商立即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2、并处以罚款2000元。


【经典案例】四:李某违规经营杂交水稻种子案。

  基本情况:2019年6月19日,我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和夏季种子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当事人在公白镇公白街农贸市场面前,摆放经营杂交水稻种子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到我局备案。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规经营杂交水稻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违反了《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经营。2、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加大打击违法经营农资、农作物行为的力度,为和平县农资领域营造良好的氛围。


【典型案例】五:潘某非法电鱼一案。

  基本情况:经查明:2019年6月16日下午3时10分,我局执法大队接到一市民来电举报称:和平河铁潭段有人非法电鱼,我局执法人员接报后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用电鱼机正在和平河铁潭段河中电鱼,我局执法人员叫停当事人后,将其人和非法电鱼工具、鱼获物带回我局执法大队调查询问。

  处罚结果:当事人非法电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证据登记保存的电鱼机一部。2、罚款人民币500元。

  典型意义:加大打击非法捕鱼、电鱼等行为,严防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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