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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工业园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和平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12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2005〕61号

 和平县工业园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和平县工业园是一个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工业生产基地。为使投资者规范有序入驻工业园投资兴业,有效地加强工业园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入园项目的条件
  工业园坚持引进和发展污染较低,税收较高,效益较好,技术含量较高,投入产出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生产性工业项目。要求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每亩用地年创税收达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才可入园。
  第三条
 入园项目的受理
  (一)凡是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受理,经县招商引资工作小组讨论审定后作出用地安排。具体入园程序如下:
  投资方与工业园管委会磋商→环保部门介入并提出初步意见(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办理)→工业园管委会派员到投资方进行实地考察→达成投资意向→投资方提供真实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县招商引资工作小组召开项目联审会议→投资方与工业园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
  (二)凡符合规定经批准入驻园区的项目,其相关手续,“三资”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和外经贸局负责协调办理,内联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协调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办毕。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入园项目用地安排
  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至1000(含1000)万元之间,可申请用地面积8000平方米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至2000(含2000)万元之间,可申请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至3000(含3000)万元之间,可申请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至4000(含4000)万元之间,可申请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至5000(含5000)万元之间,可申请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用地面积控制在5万平方米左右;对于投资更大、效益更好的项目,用地面积还可更优惠。固定资产投资由规划建设局牵头,工业园管委会、财政局、外经贸局、供电局、供水公司等部门共同确认。
  第五条
 入园项目土地优惠
  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投资企业,除享受《和平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地价优惠,且(一)、(二)两项可以重复计算,但最高优惠不能超过40%:
  (一)投资企业年纳税额(不含关税)达100-500(含500)万元的,土地价格优惠15%;年纳税额达500-1000(含1000)万元的,土地价格优惠20%;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价格优惠30%。土地价格优惠档次在企业投产一年后根据实际纳税额由财政局牵头,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助确认,优惠部分在已支付的土地款中退回。
  (二)投资企业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达800-1000(含1000)万元的,土地价格优惠5%;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1500(含1500)万元的,土地价格优惠10%;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土地价格优惠15%。优惠部分在企业投产一年后,由财政局和工业园管委会按实际投资确认优惠档次后在已支付的土地款中退回。
  第六条
  对入园项目的要求
  (一)需购买土地新建厂房的入园项目,在建成投产前,办理“用地通知书”;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入园企业按优惠政策取得的“三通一平”用地,应在签订用地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厂房,1年内投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可适当放宽);“三通未平”用地,6个月内开工建设厂房,18个月内投产。但不论何种用地,6个月内未开工建设,视为投资方自动放弃已购买的该用地的使用权,原发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和证件同时依法注销。
  (三)为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入园项目在园区内的建筑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0.8:1;建筑密度在35-45%之间;绿化率25-30%;首期建筑面积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的50%。
  (四)投资企业在园区内取得的项目用地是工业用地,不能改变性质。
  (五)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及年创税收数额达到原报送方案五成以上,但未完成投资、创税数额的,投资方一次性补交每平方米20元的土地使用费;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比例达不到0.8:1的,投资方一次性补交每平方米15元的土地使用费;项目在建设期间停工180天以上(含180天)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达不到环保规定标准,由环保部门责成其限期治理。
  第七条
 各镇引进项目到工业园的,按县本级收入的50%留作补充用地成本差价,补完为止,50%用作本级分配,其中70%给镇,30%留县。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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