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2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和平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9〕37号)《中共和平县委办公室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委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2020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到属地镇、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按照原企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退休待遇领取地、长期居住地择一进行移交,实行属地管理。

  社会化管理移交的对象为移交到和平县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省、市、县(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一、主要任务

  (一)构建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体制。

  成立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上下联动,形成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各国有企业在县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及时将信息上报至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建立相关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三)开展移交工作。

  国有企业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所涉及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及专项资产设备等依法转交至政府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要积极提供相关管理服务。

  (四)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全县各镇、村(社区)依法配备力量,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及活动学习场所,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责,切实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二、管理机构和工作网络

  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资事务中心。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面做好社会化管理的日常服务和事务管理、业务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

  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的移交接收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制定出台专项工作指引。

  县人社局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管理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到县人社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电子档案移交镇、村(社区)管理。县人社局、县社保局负责做好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落实等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入相应镇、村(社区)党组织,加强镇、村(社区)党组织建设,积极提供退休党员管理服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等工作,保障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保障工作。县民政局、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和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资产无偿划转工作。县信访局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过程中产生的信访问题协调处理工作,推进解决合理性诉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各镇、村(社区)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社会管理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所辖范围内属地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各企业隶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统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移交等各项工作。各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移交工作,妥善处理退休人员的需求,保证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社会化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在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之前,县政府与企业正式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整体协议书》,明确双方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整体协议书》的要求,各接收单位分别与国有企业签订《国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协议书》,就党员组织关系、社保关系、医保关系、人事档案及专项资产等事项的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明晰权责,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合法、有序。

  企业退休人员以社会化管理职能移交为标志,其社会保险事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步转入长期居住地所在镇、村(社区)。县人社局应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统一接收、管理工作,并加强电子档案的建设和存档。各镇、村(社区)应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发放联系卡,并提供各类社会化管理政策的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在正式移交前,其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单位承担。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仍由县社保局按时、足额发放。各镇、村(社区)积极提供各类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查询及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工作。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原有的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待遇。涉及保险的管理、服务等工作仍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医疗保险未纳入属地管理的退休人员,由企业和县医疗保障局协商,并做好医疗保险的转接工作。

  各镇、村(社区)应及时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的生存和流动状况。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的,镇、村(社区)应及时向县社保局报告,并帮助其家属申请丧葬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其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从定期救济费(抚恤金)列支之月起纳入社会化管理。各镇、村(社区)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企业退休人员专用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整合,积极创造条件,与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组织开展党建、文体娱乐、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和社会公益等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法律援助等服务,丰富企业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了解退休人员思想和生活状况,对特困、高龄、孤寡、重病、残疾的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开展帮困扶危活动,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退休人员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充分利用镇、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健康体检、慢性病防治和大病、特病的跟踪随访工作。

  各镇、村(社区)应根据所辖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网格化管理服务,成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协助开展日常工作,引导和动员企业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四、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国有企业负责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至县人社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人社局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在纳入社会化管理时,不移交人事档案,镇、村(社区)要建立其基本情况信息库。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之前,应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根据县人社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企业在职、退休职工档案材料进行收集鉴别、分类整理,并在确保完整齐全的基础上编纂目录、装订成册。

  县人社局指定本单位的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对档案移交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要加强档案库房的标准化建设,做好防光、防盗、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确保档案安全。

  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管理

  各国有企业要在县工作领导小组的督导下,按照规定流程,做好退休人员信息采集、登记、上报工作,经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复核确认后,建立相关信息库,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各镇、村(社区)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退休人员发生搬迁、死亡、基本信息变更等情况,及时对接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转移、申报、变更等手续。在企业退休人员信息采集、数据化和管理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使用的规范化,未经县工作领导小组、县人社局等领导机构、职能部门的相关批准,不得擅自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经费筹集和管理

  县财政局将各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必要保障。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要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统筹安排经费。

  央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由央企配合县财政向中央财政申请相关补助;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由县政府向企业一次性收取;市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由县政府向企业一次性收取;其他县(区)属国有企业费用参照企业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上述收取的费用统一补充到县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七、附则

  退休人员原所在企业应遵循“责任共担、平稳过渡”的原则,与各镇、村(社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应由企业发放的统筹外费用项目,由原企业继续按原办法向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对企业其他经济责任、福利待遇以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事项,要继续加以落实,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如有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提出申请要求纳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申请人原所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县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协助下,参照《和平县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标准,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享受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待遇。

  各责任主体、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县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工作指引。

  本实施细则由县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