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垦造水田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和府办〔202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垦造水田工作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和平县垦造水田工作方案(2021—2023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垦造水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要求,结合我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需要及财政收支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要求,大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挖掘我县土地资源潜力,实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计划到2023年,全县完成垦造水田不少于2700亩。
二、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依据垦造水田后备资源状况,结合各镇工作积极性,将自然条件好,特别是集中连片、适宜规模化垦造的地块优先纳入垦造水田范围。
(二)责任包干,严格落实。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有关单位负责垦造潜力调查等工作,提供垦造水田潜力地块情况。各镇政府负责垦造项目的民意调查、土地清查、“三补一贴”造册登记和发放,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交地、土地纠纷调处、落实客土、灌溉水源、后期管护等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县2021-2023年自筹资金组织实施的垦造水田项目。方案所称实施单位,是指我县自筹资金垦造水田项目建设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实施模式
(一)确定实施单位。基于项目实施资金需求量大,借鉴省级耕地提质改造工作经验,充分发挥我县国有企业自身优势,确定由和平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实施单位。由县政府统筹、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县级初验、市级验收、镇村配合的组织方式,推进我县2021-2023年垦造水田工作。
(二)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金由实施单位自行筹措。鼓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条件,通过多渠道进行融资。项目筹资方式由实施单位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确定,自负盈亏。项目前期费用及启动资金由县财政预先垫付。
(三)落实三补偿一补贴。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和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等费用列入垦造水田项目成本,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地块涉及的土地权属人或镇级政府签订补偿补贴协议,通过开设项目地块涉及土地权属人补偿卡(银行账户卡),直接发放给土地权属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建设施工期间造成土地经营权人无法种植的补偿标准以及项目涉及地块的土地承包权人实行三年激励补贴标准,参照本地区相关补偿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项目选址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实地踏勘选址,确定垦造地块。严禁项目选址在以下区域:
1.地形坡度等级为T4、T5级别的;
2.地下水补水量超过项目整体需水量20%的;
3.提灌抽水最高田面高差与泵站出水管中心线高程差超过20m的;
4.生态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
5.重金属、水质等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6.土壤条件为通体砂、通体砾,客土运距超过25km的;
7.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等不得垦造的区域。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选址阶段,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调查已选地块土地权属人的垦造意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将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和征求权属单位意见。
(三)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批后按规定办理,经审批的项目立项资料由县自然资源局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项目实施
项目立项后,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批复概算组织勘测设计及施工招标等工作,确定设计勘测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立即进行勘测、设计及预算,同时进场开展施工准备工作。
项目设计及预算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批复。
项目实施单位按各镇政府核定的青苗等补偿、激励补贴方案和预算批复,根据进度按期拨付有关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要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县垦造水田项目的工程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保工程质量。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技术性设计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分单项工程验收、合同段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4个阶段。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合同段工程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初步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最终验收确认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其中,工程复核和耕地质量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实施,作为初步验收的验收依据。
(六)信息报备
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省级复核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978号)等垦造水田项目报备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报备及上图入库。
(七)项目后期管护
项目验收确认后,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础设施移交给各镇政府和土地所有权人进行使用管护,签订三方后期管护协议。
实施单位应充分保障管护费用,各镇政府、村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共同承担管护责任。要确保项目验收移交后三年内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并在项目退出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前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
严格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将符合要求的垦造水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实行特殊保护,并优先安排用于落实辖区的粮食播种面积。鼓励引入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实行规模化种植,确保垦造的水田符合现代农业需要和持续稳定利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及分管县自然资源工作的县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县审计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县垦造水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县垦造水田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直部门和各镇政府要指定1名业务分管领导全程跟进有关工作。
(二)工作经费
为激励各镇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将奖补费用列入垦造水田项目成本,按照8500元/亩的标准配套奖补费用,由实施单位拨付给有关单位。其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500元/亩,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5000元/亩,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2000元/亩。奖补费用结余资金,优先用于耕地保护、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
奖补费用根据工作进度以奖代补分阶段支付。选址确定后,县自然资源局出具选址意见,有关单位可向实施单位申请预付30%的工作经费;项目进场施工后,可向实施单位申请20%的工作经费;项目验收后,可向实施单位申请20%的工作经费;项目报备形成指标后,可向实施单位申请剩余30%的工作经费。
(三)财政奖补资金
为顺利推进垦造水田工作,对实施单位实行财政奖补。在完成水田指标交易后,由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12万元/亩拨付给实施主体。
(四)落实职责分工
1.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与信息报备等各阶段工作内容),主动衔接县直有关部门与镇村落实项目建设任务。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垦造水田计划安排、项目勘查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实施、验收等;协调申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复核、备案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项目勘查选址、立项、验收,做好项目后期种植指导工作。
4.县发改局要配合做好项目立项工作。
5.县财政局及时做好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和结算以及奖补资金统筹、拨付等工作。
6县水务局要配合做好项目勘查选址,兴修必要的引水工程。
7.县林业局要配合做好项目勘查选址,调出垦造范围的林地及生态保护范围红线。
8.县审计局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9.项目所在镇政府负责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做好宣传动员,为项目提交本镇涉及地块所属村委会、村小组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以及项目区的测量、勘界、规划设计征询意见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确认;积极支持配合项目的实施、协调、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协助项目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监督及后续肥力培育、种植管护工作。
(五)强化风险防控
项目建设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和各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制度约束,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要加强内部审计控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做到项目建设与廉政建设一起抓、共推进,切实防止出现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加强项目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要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县垦造水田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检查,落实项目有关参建单位工作职责,严把项目工程质量关。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县垦造水田项目资金管理,建立资金支出明细台账,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出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用途明晰、数额准确、拨付及时。
(七)实施奖惩制度
对按时按质完成垦造和管护任务的镇,在形成指标交易后,按照完成面积额外奖励1000元/亩工作经费;对承担垦造项目进展缓慢的镇,除重大项目、民生项目外,在建设用地规模、用地指标、项目安排和资金倾斜等方面不予以支持,并给予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服务。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县垦造水田对保障我县重大项目水田占补平衡和促进地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全力推进县垦造水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牵头做好县垦造水田日常管理工作,统筹调配有关部门力量,确保项目快速高质高效推进。
(二)落实责任,规范运行。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人,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倒排工期,确保县垦造水田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县有关单位和各镇政府要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推进有力、施工安全、质量合格、资金使用规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