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医保局关于“出生一件事”办理的部署要求,推进医保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提高新生儿医保政策的知晓率,更好保障新生儿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新生儿参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要求。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河源市新生儿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申请登记和缴费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新生儿目前可凭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参保,也可以自孕期24周起预参保,监护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参保方式。
(一)户籍证明参保。新生儿出生后,监护人先到出生医疗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处登记出生入户,入户后线下凭居民户口簿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各镇综合(党群)服务中心窗口登记参保,或通过线上粤医保小程序、粤智助等方式登记参保。
(二)出生医学证明参保。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新生儿出生后180天内在全省任一统筹地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不受户籍地或者居住地限制,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
(三)新生儿预参保。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人员的孕程婴儿或本市户籍人员的孕程婴儿,自孕期24周起即可预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申请人为其孕程未分娩婴儿预参保并缴费后,新生儿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联网即时结算,享受医保待遇。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生儿参保工作,积极主动提供医保咨询服务,加强新生儿医保政策宣传。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近期要组织医保、产科等相关科室开展政策学习会,确保医务人员对新生儿及生育保险政策学习宣传到位,要结合本院实际,将有关内容通过宣传单、一封信等形式发放,或纳入本院开展的孕妇学校课程进行宣讲,确保每位新生儿监护人熟悉参保流程,引导他们及时为新生儿参保。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医疗机构经办人员要加强学习培训,熟悉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和办理程序,严格按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协助新生儿父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要做实做细新生儿医学证明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结算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县医保中心联系,准确、全面为群众答疑解惑,避免群众多跑腿,努力为新生儿健康保驾护航。
和平县医保中心联系电话:新生儿参保咨询:0762-5608663;生育登记:0762-5638367。
和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